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菊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菊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詹菊英因犯侵占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間不詳時間│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31日間及97年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37號│13852號│1385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0│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9.09.10│99.09.16│99.09.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0│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決││號││││├──────┼──────────┼──────────┼──────────┤││判決確定日│99.09.10│99.09.16│99.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備註│第3984號(編號1-3定│第3984號(編號1-3定│第3984號(編號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通緝中)(│月,受刑人通緝中)(│月,受刑人通緝中)(│││待執更案換通緝)│待執更案換通緝)│待執更案換通緝)│└────────┴──────────┴──────────┴──────────┘附表:
┌────────┬───────────────┬────────────────┐│編號│4│5│├────────┼───────────────┼────────────────┤│罪名│侵占│背信│├────────┼───────────────┼────────────────┤│宣告刑│已減刑,減為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7日至95年8月7日│95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3375號│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3375號││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0│100.05.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決│││││├──────┼───────────────┼────────────────┤││判決確定日│100.05.10│100.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3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38號(││備註│編號4-5定應執行刑1年,報請通緝│編號4-5定應執行刑1年,報請通緝│││中)(待執更案換通緝)│中)(待執更案換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