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義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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