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當事人之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原告 謝宛蓁 之債權人,為瞭解謝宛蓁於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所得繼承之財產及範圍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87年度促字第30504號支付命令、財政部函、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影本等件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惟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卷內關於當事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部分,原僅係供本院認定其等身分關係所用,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金錢債權無何關係,且涉及關係人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為防止關係人此等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此部分之卷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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