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吳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菘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部分,核係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請求被○於○區○○○○○道歉啟示部分,核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訴訟標的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