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77號陳報人 葉昱麟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林秀耳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陳報人為被繼承人林秀耳之長男,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7月11日死亡,聲明人遂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秀耳於93年7月11日死亡,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長男,有戶籍謄本附卷足參,陳報人自為被繼承人林秀耳之繼承人。然查,陳報人自陳於93年7月11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林秀耳死亡之事實,惟卻遲至105年1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其陳報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印文及電話紀錄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陳報人依法已為被繼承之概括繼承人,從而,本件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