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高興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明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