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潘爾超 上列原告請求 邱垂源 之繼承人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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