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 余衡 被告 鍾志綸 (原名: 鐘盛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64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查本件刑事部分(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57號),被告鍾志綸已於104年5月21日當庭撤回上訴確定,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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