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緝字第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我是不小心碰到被害人,希望能夠交保,以便與被害人談和解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9月3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生活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黃裕民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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