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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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死亡案件(九十九年度相字第四一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死亡案件,為警於其陳屍之臺北市○○區○○路○○號地下一樓住處房間床上查獲第二級毒品一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一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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