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32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於民國99年6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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