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兆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現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兆田(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嗣其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13年3月28日確定在案,且已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復於113年4月11日經檢察官指揮送至法務部○○○○○○○○○○○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確定送執行,羈押效力已消滅,被告已非本院所羈押之被告,而係受刑人,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