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葉淑美 即 鄭双慶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游舜傑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83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