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565號
原 告 莊健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