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7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7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欣毅普力龍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7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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