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金智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9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施金智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
捌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