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8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三點四八之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就學貸款延期償還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
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
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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