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3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被   告 乙○○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6日上午9時23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