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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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翁祥我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柏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7,800元,另經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