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債權人 于秀玲 債務人 陳居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居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暨各自如附表所示日起算,無附表)。
二、債務人陳居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