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梁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惠雯於民國95年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79665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796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