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國煒 (原名 游國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