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85號聲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代理人 呂金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102年11月25日│5,488元│DO453666│││司林麥升│銀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