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廖松輝 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森族 被告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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