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76號聲請人 朱耀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歐瑞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3年1月11日│500,000元│HD0000000│││ 陳淑鈴 │萬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