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76號原告 張金堂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雅萍律師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前於民國99年1月6日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進行清算程序,而其唯一之董事 陳英傑 業已死亡,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字第26、62號裁定選任 羅愛玲 律師為清算人,並為該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原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羅愛玲律師於101年8月21日經同院以101年度司字第218號裁定解任其清算人職務。是本件訴訟因原清算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經查,陳雅萍律師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29日以101年度司字第314號裁定選任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此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陳雅萍律師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其迄未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