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16號聲請人 陳育林 相對人賴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8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農曆)│(農曆)│││├──┼──────┼─────┼───────┼───────┼─────┼──┤│001│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4月24日│100年4月24日│CH778904││├──┼──────┼─────┼───────┼───────┼─────┼──┤│002│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CH778905││├──┼──────┼─────┼───────┼───────┼─────┼──┤│003│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CH778906││├──┼──────┼─────┼───────┼───────┼─────┼──┤│004│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7月24日│100年7月24日│CH778907││├──┼──────┼─────┼───────┼───────┼─────┼──┤│005│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8月24日│100年8月24日│CH778908││├──┼──────┼─────┼───────┼───────┼─────┼──┤│006│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9月24日│100年9月24日│CH778909││├──┼──────┼─────┼───────┼───────┼─────┼──┤│007│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CH778910││├──┼──────┼─────┼───────┼───────┼─────┼──┤│008│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CH778911││├──┼──────┼─────┼───────┼───────┼─────┼──┤│009│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0年12月24日│100年12月24日│CH778912││├──┼──────┼─────┼───────┼───────┼─────┼──┤│010│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1月24日│101年1月24日│CH778913││├──┼──────┼─────┼───────┼───────┼─────┼──┤│011│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4日│CH778914││├──┼──────┼─────┼───────┼───────┼─────┼──┤│012│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3月24日│101年3月24日│CH778915││├──┼──────┼─────┼───────┼───────┼─────┼──┤│013│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CH778916││├──┼──────┼─────┼───────┼───────┼─────┼──┤│014│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4日│CH778917││├──┼──────┼─────┼───────┼───────┼─────┼──┤│015│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4日│CH778918││├──┼──────┼─────┼───────┼───────┼─────┼──┤│016│100年2月24日│50,000元│101年7月24日│101年7月24日│CH778919││└──┴──────┴─────┴───────┴───────┴─────┴──┘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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