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錦鳳被告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錦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張錦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