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賢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06號、第3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賢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吳俊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與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範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製造,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分別綽號「 瀟灑 」及「老大」之某2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10月間起,由吳俊賢提供自己所興建、位於其所有之新竹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做為毒品製造場所,再自行購買部分製毒器具,「瀟灑」則提供部分製造毒品之器具及不詳毒品化學原料,並將之載送至吳俊賢位於基隆市○○區○○○街○○○號7樓住處交付予吳俊賢,由吳俊賢再以車將上開器具、原料載送至上開鐵皮屋內製造毒品,另「瀟灑」與「老大」亦數度至上開製毒處所指導吳俊賢如何製造毒品,吳俊賢即在上開處所,以「瀟灑」提供之不詳原料及「瀟灑」、「老大」提供之毒品製程同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惟吳俊賢甫將上開原料製成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2-苯基乙醯基乙腈以及用以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尚未製成可供人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即為警於106年3月8日下午3時25分許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及部分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N,2
N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毒工具一批,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基隆市警察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用以認定被告吳俊賢犯有本案犯行之卷內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極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吳俊賢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本件之員警 廖志華 、 莊佳成 等人之證述均大致無違,復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9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27日刑鑑字第1060025218號鑑定書、同局106年5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同局106年5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同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扣案物品、扣案筆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5日刑偵八(六)字第1060079959號函、同局106年9月4日刑偵八(六)字第1063707900號函暨附件現場勘查報告(含現場細部照片)等在卷可按。至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中,分別驗得微量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均詳如各該附表備註欄之記載),然所驗得之成分俱屬微量,與毒品製造達致最終階段之情形迥異,自不能僅憑此等微量毒品之檢出,即率認本件被告之犯行業已既遂;遑論此等微量之毒品成分,並無施用之可能,自亦難認即便有此情形,仍屬製造毒品既遂之犯行。又以被告及其同案共犯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大」、「瀟灑」等人對於毒品均非陌生(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見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又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有關製造方法係同案共犯綽號「老大」之人所教授,且相關器材分別為「瀟灑」、「老大」等人提供等情,益見其同案共犯均對毒品並非陌生),且依被告所述:本件由「瀟灑」等人提供之諸多器材均有使用過之痕跡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03號卷第76頁),則前揭所驗得之微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是否為先前同案共犯使用後殘留於容器上之結果,亦非無疑。是徵諸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大隊第六隊承辦警官莊佳成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尚未達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完成之階段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亦與本院前開認定相同,是本件被告之犯行自仍屬未遂無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為證據。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被訴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
項第2款、第3款所列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條第6項、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至被告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自105年10月起至106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之密切接近時間內,渠所為製造毒品之流程,均係分別為達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分別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未遂罪。㈡被告與同案共犯即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大」、「瀟灑」
之成年男子間,就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製造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同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雖已著手實行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惟尚未
製造完成即已遭查獲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之悛悔,同時使偵、審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前揭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犯行,並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⒊至本件尚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同案共犯或其
他正犯或共犯乙情,除經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承辦員警廖志華、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大隊第六隊承辦警官莊佳成等人到庭證述明確之外,並有基隆市警察局106年8月17日基警刑大偵三字第1060007845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106年8月25日刑偵八(六)字第1060079959號函在卷可查,是本件即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寬典,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依其製造之規模,若非為警及時查獲,任由其完成製毒程序,所可能製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之數量顯非少量,一旦流入市面,氾濫之危險極高,但被告僅因經濟困頓,即罔顧國家對毒品犯罪之禁令,著手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製造,破壞法規範嚴加斷絕毒品來源之目的,惟其尚未製造完成即遭查獲,亦未使毒品外流,兼衡犯後於偵、審均自白犯行,且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亦表明:被告積極配合相關案件偵辦,犯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之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末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衡酌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既已坦承犯行,且積極配合相關案件偵辦,有如前述,足認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斟酌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之規定,及檢察官亦於起訴書中除請求從輕量刑外,亦陳請本院予其自新等語(見起訴書第3頁),另斟酌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大隊第六隊承辦警官莊佳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關本案相關案件之執行情況(見本院卷第131頁),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俾使其切實知悉悔悟;又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宣告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沒收: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而直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或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意旨)。
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
「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對於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即均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附表
二、三所示之物,均分別檢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分別詳如附表二、三備註欄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而直接盛裝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包裝袋或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依前開規定併沒收之。另鑑驗所耗用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亦毋庸另就該已滅失部分諭知沒收,一併敘明。
㈢再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業據被告供稱為其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使用之物明確(見本院卷第132頁至同頁背面),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之。
㈣被告雖另供稱:曾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瀟灑」之人
談及關於毒品製成後,可獲得約5、60萬元之報酬等語,然本件於製造既遂前即已為警查獲,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取得報酬,本件無從認定被告業已由其所為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就此部分諭知沒收,附此指明。
㈤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是本件既有前開多數應沒收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內容│備註│├──┼──────────────┼───────────────────┤│1│黑褐色液體,驗前總毛重7510.0│編號:13-9-1。│││0公克(包裝重350.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總淨重約7160.00公克,驗餘│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二、(│││淨重7159.23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2864.00公克。│├──┼──────────────┼───────────────────┤│2│黃色液體,驗前總毛重1150.00│編號:13-9-5。│││公克(包裝重125.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總淨重約1025.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六、(│││重1023.47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iopanone、P2P││││)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59%,驗││││前純質淨重約604.75公克。│├──┼──────────────┼───────────────────┤│3│上層淡黃色、下層深褐色液體,│編號:13-9-7。│││驗前總毛重12310.00公克(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重770.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八、(│││11540.00公克,驗餘淨重11538.│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8公克。│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23%,驗前純質淨重約2654.20公克。│├──┼──────────────┼───────────────────┤│4│三頸瓶1個及其中紅色殘渣。│編號:20-2-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四、取酌││││量以掃瞄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分析法││││分析,另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一)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5│三頸瓶1個及其中紅色殘渣。│編號:20-2-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五、取酌││││量以掃瞄式電子顯微鏡/X-射線能譜分析法││││分析,另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一)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6│褐色液體;驗前毛重225.00公克│編號:24。│││(包裝重30.00公克),驗前淨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約195.00公克,驗餘淨重194.25│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六、(三)│││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amma││││HydroxybutyricAcid、Gammahydroxy││││butyrate、GHB)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等成分。│├──┼──────────────┼───────────────────┤│7│陶瓷漏斗1個及其中黑褐色殘渣│編號: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六、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一││││)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等成分││││。│├──┼──────────────┼───────────────────┤│8│紅褐色液體下有黑褐色物質沉澱│編號:41。│││;驗前毛重14450.00公克(包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重2505.00公克),驗前淨重約11│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九、(三)│││945.00公克,驗餘淨重11944.20│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公克。│amphetamine)成分。│├──┼──────────────┼───────────────────┤│9│深褐色潮溼物質及其容器共2鍋│編號:43。│││;驗前毛重20515.00公克,驗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淨重20514.74公克。│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二、(││││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10│淡黃色液體下有褐色沉澱;驗前│編號:49-2-1。│││毛重130.00公克(包裝重45.00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克),驗前淨重約85.00公克,驗│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六、(│││餘淨重83.80公克。│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iorobe││││nzoyIcyciopemane)成分。│├──┼──────────────┼───────────────────┤│11│雙頸瓶1個及其中深褐色液體;│編號:50-2-1。│││驗前毛重1710.00公克(包裝重7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0.00公克),驗前淨重約940.00│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七、(│││公克,驗餘淨重938.48公克。│三)檢出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iorobenzoyIc││││yciopemane)成分。│├──┼──────────────┼───────────────────┤│12│褐色液體;驗前毛重10425.00公│編號:52-4-1。│││克(包裝重770.00公克),驗前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重約9655.00公克,驗餘淨重965│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八(三│││3.46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rie、P2││││P)等成分。│└──┴──────────────┴───────────────────┘附表二:
┌──┬──────────────┬───────────────────┐│編號│內容│備註│├──┼──────────────┼───────────────────┤│1│雙頸瓶1個及其中褐色殘渣。│編號: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三、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經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成分。│├──┼──────────────┼───────────────────┤│2│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115.00公│編號:12-4-2。│││克(包裝重35.00公克),驗前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重約80.00公克,驗餘淨重79.47│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九、(三)│││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3│黑褐色液體,驗前總毛重130.00│編號:12-4-3。│││公克(包裝重35.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總淨重約95.00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三)│││94.50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附表三:
┌──┬──────────────┬───────────────────┐│編號│內容│備註│├──┼──────────────┼───────────────────┤│1│反應裝置1組及內含深褐色液體│編號:8。│││(內含之深褐色液體,發煙呈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27日刑鑑│││酸性,具危險無法秤重,故僅取│字第1060025218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檢出│││樣深褐色液體作成分鑑定。)。│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2│黑褐色液體含濾布1組;驗前毛│編號:9-2-2。│││重800.00公克(包裝重265.00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克),驗前淨重約535.00公克,│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五、(三)│││驗餘淨重533.59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iopent││││yiketone、2-Chlorophenylcyci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3│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0120.00│編號:10-1。│││公克(包裝重1395.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淨重約18725.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六、(三)│││重18724.4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72%,驗前純質淨重約13482.00公克;2-││││苯基乙醯基乙腈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87.25公克。│├──┼──────────────┼───────────────────┤│4│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0260.00│編號:10-2。│││公克(包裝重1395.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淨重約18865.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七、(三)│││重18864.27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I-2-propanoii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83%驗前純質淨重約15657.95公克;2-苯││││基乙醯基乙腈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56││││5.95公克。│├──┼──────────────┼───────────────────┤│5│黑褐色黏稠物質(無法有效與容│編號:12-4-4。│││器分離,故無法秤其淨重),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毛重295.00公克(包裝重35.00│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一、(│││公克),驗後毛重294.67公克。│二)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戍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成分。│├──┼──────────────┼───────────────────┤│6│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1470.00│編號:13-9-2。│││公克(包裝重1395.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淨重約20075.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三、(│││重20074.32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49%,││││驗前純質淨重約9836.75公克。│├──┼──────────────┼───────────────────┤│7│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19530.00│編號:13-9-3。│││公克(包裝重1395.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前淨重約18135.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四、(│││重18134.2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12694.50公克;2││││-苯基乙醯基乙腈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81.35公克。│├──┼──────────────┼───────────────────┤│8│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940.00│編號:13-9-4。│││公克(包裝重125.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淨重約5815.00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五、(│││5814.20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73%,驗前純質淨重約4244.95公││││克。│├──┼──────────────┼───────────────────┤│9│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5940.00│編號:13-9-6。│││公克(包裝重125.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淨重約5815.00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七、(│││5814.20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四)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54%,驗前純質淨重約10238.40公克;││││2-苯基乙醯基乙腈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568.80公克。│├──┼──────────────┼───────────────────┤│10│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16030.│編號:60。│││00公克(包裝重1055.00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驗前淨重約14975.00公克,驗餘│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十一、│││淨重14974.77公克。│(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成分。(││││四)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49.75公克││││。│├──┼──────────────┼───────────────────┤│11│鎳中鍍液(含褐色殘渣)。│編號:5-4-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12│鎳中鍍液(含紅褐色殘渣)。│編號:5-4-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四、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及"2-苯基乙醯││││基乙腈"(alpha-Acetylphenylacetonitrile││││、APAAN)等成分。│├──┼──────────────┼───────────────────┤│13│冷卻加熱循環裝置(含褐色殘渣)│編號:42-5-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i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14│冷卻加熱循環裝置(含紅褐色殘│編號:42-5-5。│││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一、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i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15│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20.00公克│編號:46-3-1。│││(包裝重35.00公克),驗前淨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約285.00公克,驗餘淨重283.94│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三、(│││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16│紅褐色物質;驗前毛重4850.00│編號:47。│││公克(包裝重1140.00公克),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前淨重約3710.00公克,驗餘淨│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四、(│││重3709.77公克。│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17│陶瓷漏斗1個及其中淡黃色塊狀│編號:48。│││物質;驗前淨重約88.00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驗餘淨重87.85公克。│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五、(││││二)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G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三)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7.04公克││││。│├──┼──────────────┼───────────────────┤│18│淡黃色液體(含褐色懸浮物質)併│編號:25-2-1。│││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容器1個,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重2.33公克。│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七、(二)││││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19│深褐色液體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編號:25-2-2。│││容器1個,淨重4.44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八、(二)││││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phenylcyclopenty││││lketone、2-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o-Chlorobenzoylcyclopentane)成││││分。(三)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8公││││克。│└──┴──────────────┴───────────────────┘附表四:
┌──┬──────────────┬───────────────────┐│1│白色粉末及塊狀物共4包;驗前│編號6。│││總毛重6695.00公克(包裝總重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62.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63│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三│││2.76公克,驗餘淨重6632.73公│)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克。│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2│淡褐色粉末含濾布1組;淨重約│編號:9-2-1。│││2.56公克,驗餘淨重2.5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四、(二)││││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3│黑褐色液體;驗前毛重165.00公│編號:12-4-1。│││克(包裝重35.00公克),驗前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重約130.00公克,驗餘淨重129.│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八、(三)│││54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4│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595.00公│編號:13-9-8。│││克(包裝重95.00公克),驗前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重約500.00公克,驗餘淨重497.│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九、(│││62公克。│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5│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1090.00│編號:13-9-9。│││公克(包裝重60.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淨重約1030.00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十、(│││1027.55公克。│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6│濾布1塊。│編號: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8262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經檢││││視含深褐色殘渣,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非毒品成分:Ethy││││lbenzoate。│├──┼──────────────┼───────────────────┤│7│過濾網1個。│編號:1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三、經檢││││視含深褐色殘渣,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其洗滌液鑑定。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8│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100.00公│編號:26。│││克(包裝重20.00公克),驗前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9日刑鑑│││重約80.00公克,驗餘淨重79.│字第106002522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九、檢出│││40公克。│非毒品成分:Ethylbenzoate。│├──┼──────────────┼───────────────────┤│9│鎳中鍍液(透明無色液體);驗前│編號:5-4-2。│││毛重5830.00公克(包裝重1395.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0公克),驗前淨重約4435.00公│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三、(三)│││克,驗餘淨重4433.41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0│鎳中鍍液(透明無色液體,下有│編號:5-4-4│││淡褐色物質沉澱);驗前毛重26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65.00公克(包裝重1395.00公克│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五、(三)│││),驗前淨重約25370.00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驗餘淨重25368.81公克。│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1│色液體;驗前總毛重2450.00公│編號:30-3-1及30-3-2。│││克(包裝總重約1270.00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驗前總淨重約1180.00公克,驗│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七、(二│││餘淨重2248.1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0-3-2鑑定:1、淨重975.00││││公克,取1.85公克鑑定用罄,餘973.15公克││││。3、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2│空瓶1個。│編號:30-3-3│├──┼──────────────┼───────────────────┤│13│紅褐色液體及褐色懸浮物質;驗│編號:39。│││前毛重5750.00公克,驗餘毛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5748.84公克。│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八、(二)││││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4│藍綠色液體;驗前毛重12660.00│編號:52-4-3。│││公克(包裝重770.00公克),驗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淨重約11890.00公克,驗餘淨重│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十九、(│││11888.91公克。│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5│淡黃色潮濕晶體;驗前淨重28.0│編號:53。│││0公克,驗餘淨重27.9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60025221號鑑定書鑑定結果二十、(││││二)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鹽酸羥││││亞胺"(Hydroxylimine)及"鄰氯苯基環戊基││││酮"(o-Chlorophenylcyclopentylketone)││││等成分。│├──┼──────────────┼───────────────────┤│16│攪拌加熱設備;1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7│疑似氯化鋁;1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8│疑似碘;1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9│鹽酸;1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0│環戊基溴化鎂;1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空桶。│├──┼──────────────┼───────────────────┤│21│活性碳;1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22│臺鹽高級精鹽;1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23│壓力反應器;1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24│氫氣瓶;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25│加熱包;3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26│筆記;4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27│氨(NH3);2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28│Sodiumbisulfite亞硫酸氫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3瓶。│物品目錄表編號:27。│├──┼──────────────┼───────────────────┤│29│環戊烯;1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30│甲苯;1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31│鄰氯苯甲醯氯;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32│鄰氯苯甲腈;2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33│氫氣鋼瓶;3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34│四氯化碳;2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35│溴水;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36│乙醇;3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37│鹽酸氣鋼瓶;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38│濾紙;1盒。│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39│活性碳渣;1盒。│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40│塑膠容器;1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41│氫氧化鈉;1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42│反應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43│蒸餾爐;1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44│馬達;1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45│反應爐;1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46│電風扇;1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47│磅秤;1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48│黑色塑膠袋;3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