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宏茂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告 蘇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