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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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原告宏茂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香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相對人 蘇庭萱
蘇子龍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旻忻 被告 蘇煜展 (歿)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煜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煜展於民國111年10月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7頁),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蘇庭萱、蘇子龍,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79頁),自應由相對人蘇庭萱、蘇子龍為被告蘇煜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