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劉錫九 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劉紫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錫九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劉錫九遺產中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1年8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民眾日報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案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卷。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SX032868│特別股│1│985││││││││││├──┼───────────────┼──────────────┼────┼───┼────┼───┤│002│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普通股│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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