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珅澺
林敏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珅澺、林敏芳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25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楊珮瑛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