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原告 范姜 建成被告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范姜建成 (即 黃仲宏 之承當訴訟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姜建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蕭涵勻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