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羅國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附表:
受刑人羅國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6/09│106/11/28│106/1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356號│第5561號│第55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080號│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0/31│107/10/26│107/10/26│├─┼──────┼───────────┼───────────┼───────────┤│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4/19│107/11/07│107/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358號│18311號│18311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羅國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3次)│有期徒刑7年8月(4次)│││││││├────────┼───────────┼───────────┼───────────┤│犯罪日期│106/09/27│106/10/02││││106/09/29│106/10/13││││106/10/02│106/10/13│││││106/10/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155號、107年度偵字第│32155號、107年度偵字第││││2468號│246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2/12│107/12/1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17│108/10/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569號(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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