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