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強盜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