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王福水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告 李澤本
李文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50平方公尺,按107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2,700元×50平方公尺=1,135,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