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照護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陳鄭 紡絲輔佐人 陳勇吉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林義傑 上列當事人間照護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梁哲瑋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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