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寶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於刑之執行中,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寶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執行14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