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聲請人 葉明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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