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沛䭲即 李霈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沛䭲即李霈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9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