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李嘉德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120×5,700=68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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