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盈傑 債務人 湯明翰 債務人 張小玲
一、㈠債務人湯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㈡債務人湯明翰、張小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204,551元(其中│108年9月11日│15│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計息本金182,215│││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元)│││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2│46,837元│108年9月11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