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雅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参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林雅榆於民國(以下同)106年8月29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21,414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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