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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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