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寶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四)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7,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爰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