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7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坤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0年度執更字第25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法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坤宗前因⑴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89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
4月確定;⑵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8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⑶轉讓禁藥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⑷寄藏改造槍彈、主要組成零件與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確定、⑸販賣毒品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共12罪)、16年、8年(共8罪),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7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上開案件之各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聲字第22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並由檢察官以100年執更字第250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各
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係執行受刑人前開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其所據以執行之裁判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定執行刑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如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其誤向本院提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