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藍軍榮受刑人曾子庭(原名曾雅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軍榮因受刑人曾子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四、惟受刑人業經緝獲而於108年10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述案件,亦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