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薇多利亞 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薇多利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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